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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
、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
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
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
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
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
述規定,但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
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
、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
料;且須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者辦理補助案活動,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
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平等等相關
法令規範)之情事。
(六)獲補助者應依前點第一款、第八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
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
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七)獲本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類別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
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
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
此限。
(八)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
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
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
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
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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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
;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
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影人才培訓補助,並不得以
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
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1.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規定
之一者。
2.獲補助之自然人或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
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3.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勞動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四)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
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
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
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
補助。
(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
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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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123006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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