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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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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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本要點所稱國內重要影展,指金馬獎影展及台北電影節影展;
所稱國外重要影展,指依「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
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規定之第一類國際影展及第二類國際
影展。前項影展之名稱、獎項及補助製作下一部電影片之補助
金上限,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二)本要點所稱影視事業,指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
作業、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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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之資格
(一)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非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
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申請本局補
助製作下一部電影片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資格如下:
1.入圍(選)或得獎之電影片屬劇情長片或動畫長片者,提出
補助金申請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除應符合第一小目規定
外,並應符合第二小目及第三小目規定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及領有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且其所製作、執導並列名獲國內
外重要影展獎項入圍(選)或得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
應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條件。
(2)製作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我國
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或以執導並列名
該入圍(選)或得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領有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部電影片之製作企畫,向
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無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我國
電影片製作業得提出一部,由執導並列名入圍(選)或得
獎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
意執導之電影片製作企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
助;入圍(選)或獲個人獎之導演,亦同。
2.入圍(選)或得獎之電影片屬紀錄片者,提出補助金申請之
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除應符合第一小目規定外,並應符合
第二小目及第三小目規定之一:
(1)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影視事業及領有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且其所製作、執導並列名獲國內外重
要影展獎項入圍(選)或得獎之紀錄片應符合第四點規定
之條件。
(2)製作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紀錄片之我國影視事業得提
出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或以執導並列名該紀錄片之領有中
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該部電影片之製作企
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3)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且無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影視
事業得提出一部,由執導並列名入圍(選)或得獎紀錄片
之領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導演,同意執導之電影片製作企
畫,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個
人獎之導演,亦同。
3.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長片、動畫長
片、紀錄片,其參與製作並列名之影視事業為二家以上者,
得自行協調製作補助金之分配比率,並分別向本局申請該電
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
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其執導並列名之導演有二人
以上者,亦同。
(二)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獎
、導演個人獎)之劇情短片、動畫短片申請本局補助製作下一
部電影片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資格,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導演未曾執導二部以上以各年度「電影短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獲輔導金之電影短片或獲本局其他相關製作補助(含因符
合本要點獲補助金資格)之電影短片,且於提出申請補助金
核定函前應將各年度獲上開補助金之電影短片攝製完成並取
得該片之電影片分級證明。
2.未曾導演獲本局相關長片製作補助之電影片(含獲本要點長
片製作補助)。
3.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且其所執導之獲國內
外重要影展獎項入圍(選)或得獎之短片應符合第四點規定
之條件。
4.執導並列名該入圍(選)或得獎短片之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
分證之導演得提出一部由其執導之電影片製作企畫,向本局
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入圍(選)或獲個人獎之導演,
亦同。
5.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劇情短片、動畫短
片,其執導並列名之導演有二人以上者,得自行協調製作補
助金之分配比率,並分別向本局申請該電影片之製作補助。
(三)前二款之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並應無下列各目情形:
1.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
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2.因違反前目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
內。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
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第一款申請者所提出之下一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係由二家以
上我國影視事業列名參與製作者,應由所有列名參與製作之名
義人共同提出申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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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及獲補助製作下一部電影片之補助金上限及分配比率
(一)入圍(選)或得獎之電影片為非短片類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
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其補助金應由製作、執導並列
名該電影片之影視事業及導演各分配百分之五十。
(二)由我國影視事業及領有我國國民身分證之導演製作、執導並列
名之電影片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之獎項者,得由
該影視事業、導演,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之補助金額上限及
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下一部電影片之製作。但已申請
及獲補助金者,不得再以同一電影片、同一導演入圍(選)或
獲得其他重要影展獎項,再向本局申請及獲補助金,已提出申
請者,本局將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所提之下一部電影片類型及其製作企畫書
為劇情長片、動畫長片或紀錄片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
定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
額百分之四十九,且以附表一、附表二規定之金額為上限;其
電影片類型及其製作企畫書為劇情短片或動畫短片者,其補助
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所載
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八十,且以附表一、附表二規定之
金額為上限。
(四)獲得國內重要影展之獎項,應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
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並經本局審核認定。但如有獲附
表一國內重要影展所列獎項以外之獎項者,並經各該影展主辦
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且經本局審核認
定其為重要獎項者,其獎項名稱不受附表一規定限制。
(五)入圍(選)或獲得第一類國際影展及第二類國際影展之獎項,
應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
明並經本局審核認定。但如有獲附表二所列之第一類、第二類
國際影展獎項(競賽單元、平行單元獎項)以外之獎項者,並
經各該影展主辦單位網站公布或由各該影展主辦單位核發證明
且經本局審核後認定其為重要獎項者,其獎項名稱不受附表二
規定限制。
(六)以紀錄片入圍(選)或獲得第一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及平行
單元)、第二類國際影展(競賽單元)之非短片類獎項(包含
影片獎、導演個人獎)者,經審議小組評估其所提下一部電影
片製作企畫及預估製作成本規模,並作成放寬補助金額之上限
及核予補助金額之建議,經本局核定者,得不受附表二規定之
金額上限限制。但補助金總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下一部補助金電
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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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具備之條件
(一)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之影片類型及
映演時間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非短片類獎項(包含影
片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長片、動畫長片、紀錄片,向本
局申請補助製作之下一部電影片應為電影長片,且該電影長
片之影片類型,應符合其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
獎項之電影片、執導之電影片類型,且映演時間為六十分鐘
以上之劇情長片或動畫長片。但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
影片及其製作企畫書之影片類型為紀錄片者,映演時間不在
此限。
2.以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短片類獎項(包含影片
獎、導演個人獎)之劇情短片、動畫短片,向本局申請補助
製作之下一部電影片應為電影短片,且該電影短片之影片類
型,應符合其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獎項之短片
、執導之短片類型,且映演時間為十分鐘以上未達六十分鐘
之劇情短片或動畫短片。但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
及其製作企畫書之影片類型為紀錄片者,映演時間不在此限
。
(二)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為劇情長片(以下簡稱補助金
劇情長片)、動畫長片(以下簡稱補助金動畫長片)及其製作
企畫書,除應符合第一目、第二目、第六目至第十目規定外,
並應符合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一:
1.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之導演或電影片製作業之
一,應為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2.導演均不得為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之唯一製片
/監製。
3.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以下同
)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
、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補助
金劇情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
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
在此限。
4.導演及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其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要演員屬相同國籍者,應
未逾主要演員二分之一,且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
(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沖印或輸出(含補助金劇情
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
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
5.補助金動畫長片在國內製作費用,應達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
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導演之一及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
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且
全片之剪輯、調光、調色、聲音(包含錄音、音效、混音等
)、沖印或輸出(含該補助金動畫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
製片之沖印或輸出)及部分特效應在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
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6.映演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
經本局審核同意者,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之限制。
7.不得全程在國外取景或拍攝,且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有主
角或配角之呈現。但補助金動畫長片不在此限。
8.製作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以三十五毫米或超十六毫米底片以上規格拍攝,且其複製
片應以三十五毫米電影片規格製作。
(2)以電影規格之數位攝影機拍攝,且其複製片應以三十五毫
米電影片或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畫素應為1920x10
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Bit,4
8KHz,格率為24格/秒。
9.不得以相同或相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
動畫長片製作企畫或劇本獲本局其他補助。但獲本局下列各
小目規定補助者,不在此限;依第三小目規定獲本局核給之
補助金及依本要點獲補助金之總額,未逾本局核定補助金劇
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製作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
額之百分之四十九。
(1)依國產電影片應用數位視覺特效製作獎助要點規定,獲數
位視覺特效補助金。
(2)依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獎補助要點規定,獲劇本開發補助
金。
(3)依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規定,獲輔導金。
10.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及其製作企畫書,屬合資
製作者,其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前開製作企畫書所載申
請者及獲補助金者出資總金額之百分之八十。
(三)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為紀錄片(以下簡稱補助金紀
錄片)及其製作企畫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補助金紀錄片之導演或電影片製作業之一,應為符合第三點
第一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2.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
基準」規定,補助金紀錄片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3.補助金紀錄片之工作團隊:
(1)製作人、導演、執行製作、企劃、監製、演員、主持人(
包含但不限於旁白口述人員),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
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等職務
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4.補助金紀錄片之後製作(指調色、調光、剪輯、錄音、特效
、音效、混音及其他後製工作)項目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
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5.補助金紀錄片之映演時間不限,且不以我國語言發音為限。
6.視訊及音訊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1080/60i廣播級
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
級格式(59.94i)。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7.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補助金紀錄片製作企畫,經
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
8.補助金紀錄片及其製作企畫書,屬合資製作者,應有一中華
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補助金紀錄片預估及實際
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
補助金)。
9.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補助金紀錄片;其屬合資製作
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製作。
(四)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電影片為短片(以下簡稱補助金短片
)及其製作企畫書,應符合下列各目規定:
1.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第一
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
2.補助金短片之導演或電影片製作業之一,應為符合第三點第
二款規定之資格條件。
3.導演不得為補助金短片之唯一製片/監製。
4.製片/監製及編劇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5.映演時間應為十分鐘以上未達六十分鐘,且應以我國語言發
音為主。但經本局審核同意者,得不受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之限制。
6.應以電影規格之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其複製片應以HD C
am或以電影規格DCP數位檔案輸出,且畫素均應為1920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之解析度,音訊格式均應為16/24 Bit, 4
8KHz,格率為24格/秒。
(五)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包含補助金劇情長片
、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及其製作企
畫書,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構)、文
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之製作補助
金。但獲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利息補貼者,不在此限
。
(六)申請及獲補助金之下一部補助金電影片(包含補助金劇情長片
、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及其製作企
畫書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
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
製或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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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方式及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依以下各款申請程序,檢具各款所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
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非短片類影片獎、導演個人
獎之電影片,應由該入圍(選)或得獎電影片之全部影視事業
及導演,共同提出申請;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影展短
片類影片獎、導演個人獎之電影短片,應由該入圍(選)或得
獎電影短片之全部導演,共同提出申請。前開申請者並應於入
圍(選)或得獎之國內外重要影展結束之日起一年內,檢具下
列文件、資料一式十份,向本局申請核發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
1.申請書。
2.入圍(選)或獲得附表一、附表二規定之國內外重要影展之
主辦單位出具之入圍(選)或得獎證明或邀請證明文件。
3.依我國電影法之主管機關核發之電影片分級證明影本。
4.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賽、參展之證明文件。但遇有國
際影展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
我國參賽、參展之電影片時,參賽、參展者有立即提出抗議
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者,應檢附處理
過程及結果之說明。
5.入圍(選)或得獎電影片導演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
6.申請者無第三點第三款各目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7.申請者為電影片製作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依中華
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
從事電影片製作或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申請者屬電視事業
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發之證照。
8.未曾以同一電影片、同一導演入圍(選)或獲得國內外重要
影展獎項之資格,向本局申請及獲補助金之切結書。
9.其他依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核發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
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自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公文所載
發文日次日起二年內,依第三點及第八點第二款規定檢具下一
部電影片製作企畫書(以下簡稱製作企畫書),向本局申請核
發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劇情長片、補助金動畫長片
、補助金紀錄片、補助金短片之製作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
料及其份數,由本局依前點規定條件,另行公告。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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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文件、獲補助金資格核准
函者資格、補助金電影片製作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及其申請
期限、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其有違反第三點、第五點、
第六點、第七點或前點第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但其得為
補正,本局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
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二)審查小組、審議小組之組成:
1.申請案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審查,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
他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二人至四人及本局代表一人
組成審查小組為之。
2.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之審議,由本局就申請案電
影片類型(補助金劇情長片及補助金動畫長片、補助金紀錄
片、補助金短片)分別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領域之
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審議小組為之。
3.審查小組、審議小組之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均為無給職。但
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4.外聘之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應於應聘時填具同意書,同意本
局得於審查委員、審議委員之審查會議、審議會議結束及該
審查會議、審議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
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審查小組、審議小組職責:
1.審查小組: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
並就申請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核發之准駁提出建議。上開
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名單,應由本局核定之。
2.審議小組: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之補助金電影片
製作企畫書進行實質審議,並就申請案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
函核發之准駁及補助金額上限提出建議。上開獲補助金電影
片核定函名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應由本局核定之。
3.審查小組、審議小組實質審查、審議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
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
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
、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拒絕提供、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
件、資料經審查小組、審議小組認定仍不全者,審查小組、
審議小組應逕為實質審查、審議,或不受理該申請案。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審議之事項,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應依
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
5.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於審查、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
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審查委員、審議委員於審查
會議、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審查、審
議之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無關聯,並對審查小組審查會議
、審議小組審議會議及審查、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審查委員
、審議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審查委員、審議
委員之聘任;審查委員、審議委員與該次審查、審議之申請
案、補助金電影片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
申請案、補助金電影片之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
影片核定函資格。
(四)決議方式:
1.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之審查,應由審查小組採書面或召開會
議審查;以書面審查者,應由審查小組全體審查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以召開會議審查者,應由審查小
組全體審查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2.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及其補助金額上限之審議,應由審議
小組全體審議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五)申請案經審查小組書面審查(或審查會議審查)、審議小組審
議會議審議並決議建議給予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獲補助金電
影片核定函,應於該書面審查結果(或審查會議紀錄)、審議
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名單及審核結
果(包括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名單、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名
單及其補助金額上限)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
網。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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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獲補助金者違
反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獲補助
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資格核准函
、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
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電影
片製作補助合約書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製
作補助合約書,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被撤銷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補助金受
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補助金電影片核定
函、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二)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資格核准函,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
補償、賠償。
(三)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違反前
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廢止補助金受領
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
要點補助。
(四)獲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者,違反前點第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
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電影片核定函,且不支付其他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六款及第九款有關補助金電影片之攝
製、審核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
完成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
告,逕行解除製作補助合約書,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
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
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
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金者違反前點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應依補助金電影片製作補助合約書及當年度國產電影長片
輔導金辦理要點、紀錄片製作補助要點、電影短片輔導金辦
理要點規定之違反規定之處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