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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123002574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四、輔導金長片之結案
       獲輔導金者應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檢具
       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辦理結案事宜。獲輔導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
       申請前開期間(限)之展延。
       (一)經會計師簽證之輔導金長片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及受補助之輔
          導金經費原始支出憑證正本(其為境外支出憑證者,得以影
          本替代,惟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境外
          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幣計價),並
          應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告中應註明獲輔導金者出資總金額
          及比率)。原始支出憑證經本局報經審計部同意採就地審計
          方式辦理,得免檢送,但獲輔導金者應依「文化部補捐助經
          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輔導金長片國內外票房、融資、民
           間投資、民間捐贈、各級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補助、捐贈(應載明補助、捐贈金額及占全部經費
           比率)、投資、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收入及衍生周邊商
           品收入。
          2.支出部分即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應分人事費、材料費
           、美工費、製作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八
           項,並檢附該八項之細目清冊、宣傳行銷費用。前開人事
           費支出,應另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
           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
           ,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
           ,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
           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或人事費發票影本
           ,並註明該個人擔任之職務。製作總成本金額應逾該片補
           助合約所載輔導金總額上限之二倍。其屬境外之支出憑證
           ,得以影本(應經當地會計師簽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替代。境外支出憑證內容應翻譯成中文,且應換算成新臺
           幣計價。
       (二)輔導金長片在國內使用之所有複製片在國內沖印或輸出之證
          明。
       (三)製作企畫執行成效報告(含前後製執行過程說明、就業人力
          說明)。
       (四)行銷計畫執行成效報告(含行銷策略檢討、輔導金長片國內
          外票房證明、發行期間及其國內外著作財產權交易或發行之
          收入及衍生周邊商品收入)。
       (五)輔導金長片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之證明。
       (六)參展及入圍或得獎證明(包含參展、入圍、得獎之名義)。
       (七)回饋計畫執行成效報告:
          1.對臺灣電影產業之效益。
          2.提供我國社會人士或大專校院以上學校在校學生參與輔導
           金長片製作跟拍、實習之證明,及辦理輔導金長片講座或
           校園映演座談會之紀錄(包括但不限於時間、地點、出席
           演職員、講座內容及照片)。
       (八)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六點第十五款第一項規定上傳數位影音檔
          案及資料之證明。
       (九)第十六點第十五款之授權書正本。
       (十)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開立受領獲輔導金者已履行第十六
          點第十六款規定無償贈送一個全新複製片(應載明複製片之
          規格)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紙本或電子檔)一
          份之證明。
       (十一)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結案時,輔導金金額逾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百分之八十者,
       本局應以獲輔導金者實際出資總金額乘以百分之八十重新核算實際
       輔導金金額,並修正補助合約;其有溢領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內
       繳還本局。

  • [修正]

  • 十六、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資格),或申請輔
          導金審核、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長片。企畫書
          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完成輔導金長片補助合
          約及信託合約之簽訂。
       (四)獲輔導金者應依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
          件、資料,申請各期輔導金及請款。
       (五)獲輔導金者不得將獲輔導金資格或輔導金長片企畫書轉讓他
          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
          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六)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七)輔導金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
          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其參加國內影展活動時,亦同。
       (八)輔導金長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輔導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
          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輔導金長片獲政府機關(構)及政府補(捐)助成立之財團
          法人補助電影製作合計達輔導金長片製作總成本之百分之四
          十九以上者,如有涉及採購事項,且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四條
          規定之構成要件,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辦理。有前開情形者,
          獲輔導金者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公告、公報或相關
          證明文件。
       (十)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完成輔導金長片之攝製
          ,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十一)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
           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輔導金長片審核。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三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
           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之期限,將輔導金長片依本
           局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
           輪商業映演。
       (十四)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
           本局辦理結案。
       (十五)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將輔導金長片剪輯
           成十分鐘以內之普遍級或保護級預告片數位影音檔案及資
           料(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劇照、影片定格畫面
           或影片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
           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輔導金者並應
           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
           機關,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之全部或一部重
           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
           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
            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獲輔導金者未完全擁有輔導金長片之著作財產權時,應為
           本局、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取得其他著作財產
           權人出具前項授權之書面正本,並於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
           時,交付本局。
           第一項數位影音檔案及資料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輔導金
           者應取得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
           本局再授權之人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第一項利用之書面授權
           正本,並於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
           份交付本局。
       (十六)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辦理結案前,應無償贈送一個符合
           第十二點審核通過之輔導金長片全新複製片(其規格應符
           合本辦理要點第三點第六款各目規定之一,並繳交未加密
           且含字幕之 DCP檔或以ProRes444、ProRes422HQ檔案格式
           之一儲存之硬碟)及該輔導金長片全部海報及劇照(紙本
           或電子檔)一份予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作為永久典藏
           之用。
       (十七)輔導金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
           行音樂產業局一百零六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或
           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十八)本局、信託業及第十點第七款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得
           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
           求獲輔導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
           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輔導金者並
           應依本局、信託業及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之意見確實執
           行。
       (十九)獲輔導金者應令本局指定之輔導金長片工作團隊人員,依
           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
           ,參加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及活動。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
           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
           何名義費用。
       (二十)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二十一)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
            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
            本局全銜。
       (二十二)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
            輔導金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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