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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123006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三、獲各類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
          之公正性,申請及獲各類補助資格或受領補助金。
       (二)獲各類補助者之申請案或國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
          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各類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資格、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
          書或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但經
          本局許可,得變更增加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
          作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受委託執國片行銷策略規
          劃業者。但經本局許可,得變更增加符合第二點規定之電影
          片製作業、電影片發行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
          助者。
       (四)獲第一類補助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書所載受委託執行國
          片行銷策略規劃工作之事業不得變更。但經本局許可,得變
          更增加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策略
          規劃業者,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受委託執行國片行銷
          策略規劃業者。
       (五)獲各類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資格處分函所附附款
          履行。
       (六)獲第一類補助者,應依第八點各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
          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階段之審核。
       (七)獲第一類補助者,應依第八點各款本局指定之期限修改、修
          正後,再送本局審核。
       (八)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
          資料,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
       (九)獲各類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之國片行銷策略規劃企畫
          書、國片行銷宣傳活動企畫書執行,並應依第十二點規定辦
          理變更及執行。
       (十)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本要點及補助合約規定期限及應繳交
          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
       (十一)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十點規定之期限,將獲第二類補
           助之國片於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
           。
       (十二)獲第二類補助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
           件、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
       (十三)獲第二類補助之國片於國內首輪商業映演時,應於其片首
           或片尾處明示「本片係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
           產電影片國內行銷補助」或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
           機關識別圖樣。但於接獲本局核定通知獲第二類補助前,
           已將獲補助之國片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四)獲第二類補助者,依補助合約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
           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行銷計
           畫執行成效報告之全部或一部分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
           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
           、網路傳輸)之書面文件正本一份。
       (十五)獲各類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
           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
           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
           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
           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
           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
           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十六)本局於獲補助案之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
           獲各類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
           告說明,前開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應依本
           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七)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八)獲各類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第十一點規定辦理審核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各類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
           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九)獲各類補助者應遵守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
           平等等相關法令規定。

  • [修正]

  • 十四、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各類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
          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
          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
          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
          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
          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
          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
          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
          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3.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各類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
          函、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
          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
          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
          、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受
          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
          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者。
          2.已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完成補助合約之簽訂後,放棄獲第二
           類補助資格者。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第二類補助
           者之事由,致放棄獲第二類補助資格者,得不受自被廢止
           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
           之限制。
          3.違反前點第六款、第十款、第十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
           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獲第一類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
          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
          領補助金者,獲第一類補助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
          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1.違反前點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修改、修正、
           未再送本局審核或再送本局審核仍未通過者。
          3.經本局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審核未通過者。
       (四)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本局
          得依違反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或酌減補助金額度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
          補償、賠償;經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已與本局
          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
          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
          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
          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
          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或第
          十六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應由本局視違反情節輕重
          ,酌減補助金額度或要求前開獲補助者給付本局賠償金。前
          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第二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或經本
          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
          完整或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資格核准函、補助金
          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七款規定,相關補助經費不予核
          銷;已核銷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
       (八)獲第二類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獲各類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九款之勞動相關法令,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依違反情節輕重,撤
          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或酌減
          補助金額度且不支付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經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
          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其已獲領補助金者
          ,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
          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各類補助者之負責人
          ,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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