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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3003498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
         紀錄片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5.1聲道環繞音效補助:申請案之音效規格如依前點規定製作5
         .1聲道環繞音效者,得另申請本款補助,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
         核定該申請案企畫書所載該音訊格式製作項目成本金額百分之
         四十九,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1.系列型紀錄片:每集新臺幣十萬元。
         2.非系列型紀錄片:全案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紀錄片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
         維護相關經費)。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紀錄片製作之經常性
         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
         訊等開銷)及紀錄片行銷費用等項目。

  • [修正]

  •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紀錄片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
         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
         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
          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
          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依審查所需,要
          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
          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紀錄片規劃之田野調查、完整性及創意性。
         2.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紀錄片、電影片、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
          執行能力。
         3.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企畫書(紀錄片)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
         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且出席評審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
         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紀錄片製作企畫,完成
          紀錄片之製作,且紀錄片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公
          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
          ,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
          作、公開發表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八款第二目規定之
          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紀錄片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紀錄片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
          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紀錄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
          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
          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紀錄
          片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
          全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
          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
           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
           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
           本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紀錄片剪輯成三至五
          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
          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
          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
          助者(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
          )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
          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
          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
          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
           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紀錄
           片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
           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
           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
           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
           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紀錄片屬合資製作者,
           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獲補助紀錄片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
           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紀錄片製作補助」或類
           似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
           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
           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
           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紀錄片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
           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
           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
            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內外活動、影
            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紀錄片之國內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之成果,包括各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平臺、
            頻道、場所、播送(傳輸)期間/時段、平均收視率(
            至少應包含依性別及年齡層分析)、受眾分析、首次公
            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較等
            ;紀錄片於網際網路服務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
            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累積收看人口數或黏著度等
            相關分析資料。
           4.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紀錄片工作團
           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
           、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
           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紀錄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
           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
          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
          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
          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
          、第四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
          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八款第三目所定
          「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紀錄片,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
          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自事實
          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六)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局應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本局各年度紀錄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
          ,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八)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紀錄片
          製作補助。
       (九)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紀錄片製作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
           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紀錄片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
           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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