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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3003304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依類別檢附計畫書一式七份及PDF檔資料一份(PDF檔應儲存
      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註明申請案名;
      申請者於申請時所繳交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將於評選當日退還),計
      畫書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
      標示「一百十一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申請案(第○類)」
      及申請者名稱,其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申請表。
      (二)開發計畫說明。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
         ,並按順序膠裝成冊。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
         件」,並應敘明理由。
         1.申請案基本資料:案名、類型、集數長度。
         2.創作理念、創作背景及立意。
         3.詳細之田野調查規劃。
         4.市場研究、目標觀眾分析、國內外同類型作品比較分析。
         5.故事大綱(字數應為一千五百字以下)、分集大綱(需呈現
          劇本結構及佈局)、主要人物介紹及角色關係架構圖。
         6.劇本開發執行方式(例如資料蒐集、訪問、編劇會議等)。
         7.劇本開發預估期程。
         8.開發團隊說明
          (1)編劇或編劇統籌:其經歷、資歷(包含但不限於個人作品
           、統籌編劇之作品、獲獎紀錄及各該作品之播出平臺與收
           視成效說明),並應附其同意參與劇本開發之合約或同意
           文件影本。
          (2)其他團隊成員名單:應載明各成員之職銜、經歷簡述、合
           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其中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尚未取得聯繫或僅取得口頭
           合作意向者,得免附,惟申請者應出具切結書,切結工作
           團隊國籍比率符合前點第九款規定;其屬外籍人士者,應
           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類之開發團隊成員包含原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者尤
           佳。
         9.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
          後金額表示。
         10.劇本開發攝製計畫:包括戲劇籌拍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製
          作團隊(含導演、主要演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
          或「建議人選」)之經歷及相關證明。
      (三)申請第一類者,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原「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作品(入圍作品應附
          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及第一集劇本;得獎作品應附故事
          大綱、分集大綱及三集至五集完整劇本)或原「優良電影劇
          本獎」入圍或得獎作品。如與本點第二款第五目內文相同,
          則無須再次檢附。
         2.著作權歸屬說明:詳列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
          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著作財產權(包含包括重製權
          、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
          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之權利歸屬並附證明
          。
      (四)申請第三類者,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原著作完整內容(以書面格式提供,如為影音檔案應以mpeg
          . 檔案格式儲存於本點第一項指定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
         2.原作者(原著作、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
          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書影本,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
          期間及範圍(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等)。
      (五)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
          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
          目製作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3.申請者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如近三年得獎紀錄、製作之影
          集簡介、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績效;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
          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六)切結書。
      (七)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 [修正]

  • 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要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劇本、計畫書不符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或申請應備
         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
          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
          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評
          選作業,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依審查所需,要
          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依「刪減電視節目製
          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通過變更申
          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
          文件、資料;並得依「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
          裁量基準」(如附表),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題材類型選擇之創意性、市場性、話題性與國際接軌度。
         2.故事內容之可拍性、故事性、深度與共感度。
         3.劇本開發方式(包含能否有效提升劇本質量,及田調方式)
          。
         4.編劇團隊之潛力、經歷、執行力。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申請者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
         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
         付表決。

  • [附表]
  • 附表-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表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
          金結案、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及本要點規定完成完整劇本
          ;計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計畫書之變更應符合前點規定
          。但本局同意劇本開發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五點第八款規定
          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七)計畫書開發完成之電視劇本及依計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
          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
          事。
       (八)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
          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
          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
          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
          資料或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
          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
          執行。
       (十)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
          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劇本開發團隊
          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
          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
          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一)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
           助比率繳回本局。

  • [修正]

  •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
          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第三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完成劇本(含已開發但未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資料、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局應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
          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
          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
          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
          補助金資格之計畫書、劇本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
          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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