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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補助輔導金長片製作口述影像版本
(一)為強化文化近用權及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產製口述影像版
電影,如輔導金長片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
映演期間,同步全片以口述影像版映演輔導金長片,另核予
口述影像版電影製作補助,補助金額採實支實付,並以新臺
幣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獲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首輪商業映演之日前,
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核定:
1.申請函。
2.檢附輔導金長片口述影像內容製作企畫(含製作內容說明
、製作期程、製作團隊簡介、預估製作總成本及支出項目
說明、撰稿規劃及創新做法、聽審規劃說明、口述影像版
預計上映日期)
3.針對視障者之預期視聽效益說明、行銷計畫及回饋計畫。
(三)獲輔導金者應檢附以下文件,最遲於輔導金長片首輪商業映
演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向本局申請口述影像版製作補助金核
撥:
1.成果報告書。
2.輔導金長片口述影像版於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
商業映演之映演證明(含映演戲院、映演場次、口述影像
版本觀影人數)。
3.口述影像版製作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輔導金者
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政府機構、或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與
口述影像相關之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
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口述影像版輔導金長片製作費用。
4.口述影像版製作經費支用單據正本,且補助金應應用於我
國口述影像製作團隊之人事費用及製作費用。人事費支出
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
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
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
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
局申報),並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檢附之支用單據正本
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
執行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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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資格),或申請輔
導金審核、撥付。
(二)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攝製輔導金長片。企畫書
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八點完成輔導金長片補助合約之簽訂;獲
輔導金者應依第九點完成輔導金長片信託合約之簽訂。
(四)獲輔導金者應依補助合約及信託合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
件、資料,申請各期輔導金及請款。
(五)獲輔導金者不得將獲輔導金資格或輔導金長片企畫書轉讓他
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與國內電影片製作業合製,或變更為
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輔導金者製作。
(六)獲輔導金者應為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上所載出品公司之一。
(七)輔導金長片參加國際影展活動時,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
義及獲輔導金者名義參加。其參加國內影展活動時,亦同。
(八)輔導金長片、企畫書內容及獲輔導金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
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輔導金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
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
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
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十)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一點規定之期限完成輔導金長片之攝製
,並取得電影片分級證明。
(十一)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
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輔導金長片審核。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三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
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三)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三點規定之期限,將輔導金長片依本
局審核通過之內容,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
輪商業映演。
(十四)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四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
本局辦理結案。
(十五)輔導金長片片首或片尾處應明示「本片係文化部影視及流
行音樂產業局一百十二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或
類似文意,並依本局要求加註機關識別圖樣。
(十六)本局、信託業及第十點第七款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得
於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結案前,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
求獲輔導金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
說明,獲輔導金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輔導金者並
應依本局、信託業及信託業聘請之專業人士之意見確實執
行。
(十七)獲輔導金者應令本局指定之輔導金長片工作團隊人員,依
本局指定之身分、任務(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
,參加本局指定之各項影展及活動。獲輔導金者應無條件
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
何名義費用。
(十八)獲輔導金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輔導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十九)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二十)獲輔導金者依第十四點規定辦理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輔
導金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二十一)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輔導金者支用單據,得
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輔
導金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前開查核時,要求查閱或
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
拒絕。
(二十二)獲輔導金者及其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勞動
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
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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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
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
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
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
金。被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
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
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
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輔導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輔導
金者。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輔導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
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
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前段、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
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但獲輔導金者違反
前點第三款規定,且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
完成製作)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片長片輔導金之限制。
2.違反前點第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獲輔導金
者於補助合約、信託合約簽訂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
製作完成)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
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
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
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
。
(三)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
其一部或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
1.違反前點第三款(後段)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
2.違反前點第九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3.違反前點第十三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4.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至第十八款、第二十一款履行之負擔規
定之一者。
(四)違反第前點第十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輔導金者應將該溢領之輔導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輔導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輔導金者未依前點第二十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
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二十二款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
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
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輔導金受領資
格,並自廢止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獲輔導金者不得再申
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獲輔導金者之負責人,
違反前點第二十二款之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七)獲補助者,如經本局撤銷輔導金受領資格,不得以被撤銷輔
導金資格之企畫書、輔導金長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業)字第1123006086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六點至第十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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