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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
業或出版事業。
(一)曾獲文化部或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
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
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三)曾獲本局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者,前案尚未結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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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上限
每一申請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企劃及劇本開發企畫
書所載預估開發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並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為上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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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企劃及劇本開發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一
式三份,其中紙本二份,與紙本內容相同之 PDF檔案資料一份,向本
局申請;企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者:
1.申請者簡介、最近三年開發及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
及證明;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電影
片開發及製作實績或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
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業或出版事業之文意。
(二)國產電影片開發企劃:
1.片名、類型、製作立意。
2.故事梗概 Logline(一百字內)、人物設定、劇情大綱(三
千字內)。
3.電影片定位、目標觀眾設定、國內外同類型影片比較分析。
4.開發方式及預估開發期程。
5.預估開發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6.企劃開發團隊說明:應檢附編劇、監製/製片人/製片、導
演、顧問、市場分析、田調、行政/企劃人員等之名單、經
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企劃開發團隊成
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
未確定者,得免附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
7.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及相關著作。
8.開發之電影企劃及劇本著作權歸屬說明文件。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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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規定
本局如經獲補助者同意,得將獲補助案申請書及企畫書等資料協助
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資金媒合。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
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且不核算、不撥付
補助金,獲補助金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電影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影(輔)字第1133000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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