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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89年8月16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業)字第1093000896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節目內容具創意性、多元性及豐富度,並運用數位匯
          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之優質節目。
         2.節目類型包括文史藝術類、社區服務及社會關懷類、廣播戲劇類、兒童少年類
          、類型音樂類等五類為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者。
         4.鼓勵產學合作,由學生族群參與提案或製播者尤佳。
      (二)節目(申請集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含)前,應未曾發行、散
         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三)節目實際總長度應為一千八百分鐘以上,不得超過二千二百分鐘,且應於獲補助
         名單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完成製作。
      (四)節目應由申請者自資製作。同一申請者申請同類節目,以二件為限;申請者屬無
         線廣播事業且設有總臺、分臺者,其總臺、分臺應為個別申請。違反者,不予受
         理。
      (五)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節目應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申請者為廣播節
         目製作業者,節目應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
      (六)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
         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
      (七)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
         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廣播電臺所製作、委製、合製
         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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