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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科目應說明其內涵、設置、分類及編號原則。
系統經營者會計科目設置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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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之會計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及其附註或附表,並應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辦
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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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資料使用電子方式處理程序者,應依經濟部發布「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
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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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系統經營者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標準程式附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
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系統經營者應委任會計師複核標準程式附表。會計師受託複核時,應依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
附表複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系統經營者標準程式附表及其複核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90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94102146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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