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
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
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
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
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
,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
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
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五、數位應用獎。所稱數位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經無線廣播事業或節目供應事業
採行,且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之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
六、特別貢獻獎。所稱特別貢獻,指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或團體。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文化部文授局視(業)字第10420013873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