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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於調處期日到場者,應於調處期日前五日(以調處之年、月、
日。收件日為準),以書面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展期,展期以
一次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89年4月7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0960508173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十二點;並自96年7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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