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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者應將參加面談名單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前以書面送達本
局;面談名單一經送達本局,即不得以任何名義申請更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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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者應將電臺簡報資料之電子檔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三)前連
同第二點規定之面談名單一併送達本局。簡報資料之電子檔一經送達本局,即不得以
任何名義申請更改;若確需更改,請自行攜帶檔案於面談現場更新;惟請考量更新檔
案時間將計入面談時間。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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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營運計畫有變更者,申請者應將變更之資料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星期
三)前連同第二點及第十一點規定之面談名單及簡報資料之電子檔一併送達本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廣二字第0940622424Z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十一點、第十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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