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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者應上傳文件、資料電子檔
(一)申請者相關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
3.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4.申請者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設立未滿三年者,應
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於本
補助案申請期限截止報名日之前一個月內所出具之申請人最
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6.身分關係揭露表。
7.申請者資格符合第二點規定、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
商共同切結未以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獲本局或文化部
及其所屬機關(構),及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
)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捐)助之切結書。
8.申請者及所有跨界內容合製廠商以本案申請其他政府機關、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情形一覽表。
9.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
(二)企畫書應為A4直式橫書之電子檔,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1.申請案之目的、策略、市場定位。
2.跨界內容合製申請案之內容:
(1)應說明如何應用流行音樂元素,以顯著提升流行音樂品牌
、IP知名度或獲利能力之企劃內容,包含歌曲、主題及合
作形式等。
(2)具體執行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結合之跨界項目、呈現方
式,說明如下:
A.跨界合製內容屬電玩遊戲者,應載明遊戲類型、劇情內
容、角色及場景設計,以及與流行音樂結合模式,歌曲
曲目、演唱者、製作人等。
B.跨界合製內容屬影音短片及MV者,應併附並說明短片大
綱、腳本、人物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流行音樂曲
目(含詞、曲等創作人)、影像製作團隊、影像總長度
,並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後製(含地點
,其非於國內完成者,應敘明理由並附證明),得併附
資料樣帶,例如音樂DEMO帶。
C.跨界合製內容屬表演藝術者應併附創作內容大綱及腳本
,並應載明流行音樂曲目(含詞、曲等創作人)、人物
介紹(含主要表演名單)。
D.跨界合製內容屬出版者應併附出版內容、章節目錄或內
容大綱。
E.其他結合跨界內容合製之說明,得上傳資料樣帶,例如
音樂Demo帶、影像完成帶、粗剪帶、樣帶、片花及導演
過往作品剪輯完成帶等(應含對白),或有助於說明跨
界內容之輔助物件。
F.創作內容應載明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
意改編,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併
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
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G.跨界合製內容如有應用數位特效技術或設備,應說明應
用之理由、規劃,並於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註明項目及
金額。
3.製作、開發預估執行期程:應列明企畫各階段完成之起訖時
間。
4.預期效益:應提出質化預期效益及量化關鍵績效指標 KPI(
含預估營收及計算方式)。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應能實
際促進跨產業之合作,或開發流行音樂內容衍生應用,以協
助流行音樂產業建立新獲利模式。
5.全案預估經費收支明細表及自籌款證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自資製作者,應併附自籌款來
源規劃說明及僅限申請者名義之證明文件(例如申請者名
義之存款證明)。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附其
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跨界合製內容屬合資製作者:
A.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
者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
提出申請時,應併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
本補助,及申請者承諾負本要點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
文件。
B.應提出各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之
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併附各合資製作者出資
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各合資者名
義之存款證明),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應
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資金來源如有向
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
(構)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
率。
C.應併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
明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
及出資形式。
(4)全案經費預估明細表:應列明本案經費收入及支出之預估
項目及金額(應包含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之金額及比率;
獲其他政府機關、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補助者,並應
列明其補助項目、金額及占全部經費預估明細表總經費之
比率)。
6.回饋計畫:由申請者自提,應依計畫執行內容具體提出採行
之回饋方式及回饋對象(可包含但不限於學校、產業界、公
益團體、法人、鄉鎮社區、偏遠地區、弱勢族群等),且同
一申請者在結案三年內再次申請時,需檢具前案之回饋情形
證明,否則不予受理申請。
7.規劃及執行工作團隊簡介:
(1)請依企劃內容具體填報,包括但不限於申請者及跨界合製
內容廠商之簡介、實際執行人員名單及簡介(例如音樂總
監、音樂製作人、演出人員、樂手、詞曲創作者、製作人
、導演(播)、編輯、編劇、演唱者、主角、配角及舞台
、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程式設計、視覺設計、美術
設計、特效、動畫等技術人員)。
(2)上述合作成員之證明文件(例如經紀、聘僱契約影本、意
向書、邀請函或書信往來等)。
(3)應含組織結構、近五年相關實績案例及得獎、獲補助紀錄
,近五年已有跨產業合製經驗者,亦得併附相關案例。
(三)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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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或與本局簽訂補助金
契約後放棄製作者(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本局應
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
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
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金。
(二)違反第十點或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
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
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自本局查證屬實之日起二年內,不得
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跨界內容合製補助。
(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
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而有違反
前點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
助。
(六)獲補助之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
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公司、行號,如有
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音(推)字第1123006145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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