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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勵宗旨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製作優良地方性節目、提升客戶服務品質及推廣民眾近用
具公益、藝文或社教性質之節目公用頻道,以發揮社會教育及公共服
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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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獎勵對象
(一)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三)受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委託管理公用頻道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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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項目
(一)節目類
1.地方新聞節目獎:所稱地方新聞節目,指以報導地方新聞為
內容之常態性節目。
2.專題報導節目獎:所稱專題報導節目,指針對單一或一系列
特定主題(含新聞事件)進行深入採訪、調查、分析所製作
之節目。
3.公共論壇節目獎:所稱公共論壇節目,指針對地方或社區公
共議題進行現場訪談、討論,有民眾實際參與或電話叩應之
節目。
4.多元關懷節目獎:所稱多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地方弱勢族
群或促進地方多元文化發展為宗旨之節目。
5.生活風格節目獎:所稱生活風格節目,指以提供美食、旅遊
、流行文化、休閒等生活資訊之節目。
6.地方文史節目獎:所稱地方文史節目,指以介紹地方人文發
展或歷史為目的之節目。
(二)個人類
1.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
2.主持人獎
3.採訪獎
4.企編獎
5.攝影獎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所稱社區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為回饋地方、服務社區、促進公益或從事社區營造,所主辦
之活動或提供之服務,且活動及服務不以經公開播送者為必
要。
2.公用頻道經營獎:所稱公用頻道經營,指依「有線廣播電視
系統經營者公用頻道之規劃及使用辦法」規劃、經營公用頻
道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受託管理者。
3.創新服務獎:所稱創新服務,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對於數位內容產製、服務方式有創新規劃應用或實質作為。
(四)個人表現獎:所稱個人表現,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
業人員,其工作成果對任職之事業或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
卓越事蹟,足堪鼓勵者。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所稱年度系統躍進,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在自製節目、推動有線電視數位化、社區服務、經營公用
頻道、客戶服務等方面之整體表現較上年度成長進步,足堪鼓
勵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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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屬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採購委託製作之
節目,不得報名參賽。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
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
,且於固定間隔期間,定時、連續(遇國定假日或特殊原因
致正常排播受影響,經本局審認屬實者,不在此限)、公開
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
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
,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
精華帶參賽。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
主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
參賽者,以三名為限。採訪獎須為文字與攝影記者共同列名
參賽。
5.參賽者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主持
人獎或採訪獎;亦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採訪獎與企編獎
。
6.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
目精華帶參賽。
7.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活動及服務應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
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得
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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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
,檢具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入圍者及得獎者資格不符之處理規定:
(一)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
。
(二)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該獎項
全體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
格及遞補之建議。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推)字第112300043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至第三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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