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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093002124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
         。獲補助節目得於全案總長度未減少之前提下,申請總集數變更。本局審核前開
         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
         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
         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
         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九小目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
          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
          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
         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
         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
         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
         ,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
         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
         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
         、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
         癘疫、核子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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