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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本要點所稱兒童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所指未
滿十二歲之人。
(二)節目應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之普遍級分級規定。
(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四)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
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
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
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
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
(五)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並具創意性、啟發性、有助兒童體
驗及探索在地多元文化、價值及與自身發展相關之議題者。
2.有兒童參與企製過程並融入兒童觀點者尤佳。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4.節目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六)節目長度
每集長度應符合下列國內排播規格之一:
1.每集十五分鐘(含廣告)。
2.每集三十分鐘(含廣告)。
(七)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
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
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申請者應聘二名以上與節目內容領域相關之學者專家擔任諮
詢顧問。
(八)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
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九)節目視訊及音訊格式
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
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式;音訊格式應符
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 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 1/2軌立體聲, 3/4軌杜比 E編碼。
(十)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
(十一)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
)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
此限。
(十二)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
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簽約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
製作,並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
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
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節目各集應在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
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在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於國內網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
公開傳輸者,應於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
音平臺公開傳輸。
5.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亦應
符合前四目規定。
(十三)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
(十四)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節目
,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
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
政府補助金)。
(十五)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
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六)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
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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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
,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
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
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兒童、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或其他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
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
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
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
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啟發性、是否有助兒童體驗及探索在地
多元文化、價值及與自身發展相關之議題。
2.節目是否有兒童參與企製過程並融入兒童觀點。
3.節目之可行性、申請者及工作團隊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
能力。
4.節目行銷企畫。
5.節目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6.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7.節目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
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
付表決。
(八)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
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審
,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
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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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
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為
一年以上者,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
撥之用,且獲補助者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
於獲補助節目製作相關項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1.企畫書所載製作期程未滿一年,於簽約後經本局同意展延致
製作期程為一年以上者。
2.節目於簽約前已開拍,且製作支出金額已逾企畫書所載節目
製作總成本扣除本局補助金額上限,經會計師簽證證明,且
經本局審查通過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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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
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
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
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
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
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
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
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
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
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節目名稱」
之變更、第十二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十三
小目有關「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
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
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
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
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
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
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
逾一年。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
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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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應符合第三
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
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二
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節目行銷宣傳圖檔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圖檔之
著作財產權時,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
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
授權本局為前二目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
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二目之利用,並
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
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
份(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
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文意。但補助契
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
、播送(傳輸)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目標觀眾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視率關
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及首次
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
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台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 Unique visitors,含國
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
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
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
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
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
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
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
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
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
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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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綜藝節目製
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
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第三款、第四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
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二款第二目所
定「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
查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通
過即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六)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七)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兒童電
視節目製作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九)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
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0300716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至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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