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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
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
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
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
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
(三)題材及長度不拘,以其能帶動國內新興人才發展、提供口述影
像內容者尤佳。
(四)節目類型
1.戲劇類節目:時代歷史、職人商戰、犯罪刑偵、懸疑推理、
動作科幻、政治權謀、家庭倫理、都會愛情等類型;選擇我
國原創作品(如漫畫、文學等)改編,能延展作品價值及閱
觀人口者尤佳。
2.非戲劇類節目:兒童、生活風格、真人實境、益智、綜藝等
符合國際趨勢之類型或其他非流行音樂、非體育、非電競直
播之節目類型。
(五)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播)、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
主要演員(指主角及配角)、配音,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
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成音、
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
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節目視訊製作格式應為 1920x1080i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
規格。
(八)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其屬戲劇類
節目者,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節目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
並應有主角呈現。
(九)節目之後製(包含但不限於剪輯、成音、美術、特效、動畫及
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
術者,不在此限。
(十)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申請補助之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戲劇類節目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
個月內完成節目之製作,並於節目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
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
結案;非戲劇類節目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
起十八個月內完成節目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3.節目應經本局審查通過至少一集後始得首次公開發表(包含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
,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
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但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或本局與獲補助者另有
約定者,不在此限。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
(1)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為之
。
(2)首次公開上映如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上映者,於國內
須以售票方式為之。
(3)節目各集至少應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
路影音平臺公開發表一次。
5.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者,亦應符合前四目規定。
(十一)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
(十二)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節目
,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
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
政府補助金)。
(十三)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
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節目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
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五)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
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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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發表仍應符合第三點規定;
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
。但本局同意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
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
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
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檔之
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為前項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節目
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
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項之利用
,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
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
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
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
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
補助」或類似文意,節目之劇本若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
補助者,應一併明示原創劇本獲本局補助之文意;本節目
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
,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
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
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或上映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場所、傳送(傳輸)期
間、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依性別及年齡層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
視率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
及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
排名比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 (Unique visitors,含國
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
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
料。
4.為節目開發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影音後製研發技術後
續使用情形說明。
5.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及冠名贊助。
6.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節目工作團隊
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
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
、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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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新媒體跨
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
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
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
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
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款第三目所定「
節目應經本局審查通過至少一集後始得首次公開發表(包含
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
,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
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
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
目製作補助。
(五)戲劇類節目獲補助者於簽約後完成製作,但未依第三點第十
款第二目規定完成公開發表(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
上映),致無法繳交最後一期文件、資料者,本局應不支付
最後一期補助金。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
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
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
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之性騷擾防
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八)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九)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新媒體
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
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新媒體跨
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十二)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2300752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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