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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23001942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
         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
         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
         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
         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
         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
         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
         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
         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
         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節目名稱」
          之變更、第十二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十三
          小目有關「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
         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
         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
         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
         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
         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
         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
         逾一年七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
         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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