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
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
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
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
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
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
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
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
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
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節目名稱」
之變更、第十二小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之變更、第十三
小目有關「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
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
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
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
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
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
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
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
逾一年七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
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23001942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