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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選及審查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企畫書不符合前點第二款或第
三款規定,或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
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
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
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
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
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
領資格。
(三)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
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
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通過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選項目進
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
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
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
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所提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並得就通過變更申
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
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
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
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評選項目標準
1.節目製作企畫(包含各集內容簡介或分集大綱)之多元性、
創意性、可行性、完整性及豐富度。
2.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3.節目產學合作、對產業人才培育之助益。
4.節目行銷推廣(含節目跨媒體合作及數位應用)規劃之創意
性及可行性。
5.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情形。
6.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7.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評選小組依第四款第二目、第三目做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議,以出席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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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企畫大綱、故事大綱、主持人
等項目不得變更外,其餘涉及第五點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
,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依前揭規
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邀訪來賓者,變更邀訪來賓累計人數
不得超過原企畫書規劃邀訪來賓總計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本
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企畫書變更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
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本款、第二款另有規定外,企畫
書變更以三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
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
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製作期限展延者,展延期限
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應於事前檢附展延理由及佐
證資料向本局申請,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若前揭展
延後之製作完成期限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者,應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但因天然
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
期限之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
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
限合計不得逾二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
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
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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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金,或申
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節目之製作、行銷及公
開播送,且節目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但本局同意節目製作完成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三款「中
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
,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
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
臺灣名義參加,且參賽報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
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
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
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
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
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
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
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
將企畫書及第二、三期繳交之文件(不含節目音檔)之全部或
一部進行重製、統計等非營利使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
(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授
權書一份。
(十)獲補助者應於各集節目播送結束時,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
意思,並應於本節目相關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
(十一)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
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
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
實執行。
(十二)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
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
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
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
及其他活動,前開本局指定出席之活動或課程以三次為限。
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
、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
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
(十四)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
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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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
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
判決確定。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第三款、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
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
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
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
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
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
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
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六)違反前點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廣播節目製播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
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
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四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
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
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業)字第1103006999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至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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