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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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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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要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劇本、計畫書不符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或申請應備
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
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
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評
選作業,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依「刪減電視節
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通過變
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
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
額度或廢止全部補助金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題材類型選擇之創意性、市場性、話題性與國際接軌度。
2.故事內容之可拍性、故事性、深度與共感度。
3.劇本開發方式(包含能否有效提升劇本質量,及田調方式)
。
4.編劇團隊之潛力、經歷、執行力。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申請者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
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
付表決。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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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計畫書之變更
(一)除計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主軸、經費總預算表不得變更外,其
餘計畫書所載涉及第六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
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
更。團隊之編劇(編劇統籌)之變更,以非可歸責於編劇(
編劇統籌)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為限;全案總長度不得
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且評選小組得依第八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獲補助金
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
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
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
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有關「案名」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
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
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
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
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
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但因天然
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
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
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展延期限由評選
小組決定。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
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
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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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
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第三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完成劇本(含已開發但未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
期不補正或補正之資料、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九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
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
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
補助金資格之計畫書、劇本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
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
,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