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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13002952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
         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具公益性、教育性、
         文化性者,得不受前揭百分之四十九之補助比率限制,惟應將
         節目提供予第二點第五款之電視頻道、事業進行公益性公開播
         送。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
         護相關經費)。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
         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
         開銷)等項目;節目製作總成本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 [修正]

  •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份及PDF檔資料一份(PDF檔應儲存於隨身
      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註明申請案名),企畫
      書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十一年度兒
      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
      (一)申請書
      (二)節目製作企畫
         1.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規劃:
          (1)節目名稱、節目類型。
          (2)發音語言。
          (3)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及全案總長度。
          (4)節目企製發想與相關田野調查。
          (5)節目行銷企畫說明。
           A.市場定位、市場分析及目標觀眾分析(包括針對平臺用
            戶特性進行數據探勘及分析者尤佳)。
           B.國內外行銷策略、作為(包括但不限於扣合節目主軸,
            於電視、網路或行動載具等跨平臺行銷策略、作為)及
            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如有創新策略,應載明。
           C.預估行銷及宣傳成本分析。
           D.預估回收項目金額及時程。
          (6)節目對產業提升助益之說明。
          (7)節目回饋計畫說明,請詳列按申請案製播期間及製播後之
           產學合作方案、預計晉用之職缺及名額,及晉用新興人才
           之說明。
          (8)節目內容或腳本大綱及二集(含)以上之腳本。
          (9)應載明節目內容係自創或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
           ;如係取材、參考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
           、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
           權文件。
         (10)檢附節目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如
           導演無過往作品,無須檢附,但應載明)。
         (11)節目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應載明視訊輸出格式、音訊格
           式及(預定)使用攝影機之攝影鏡頭、品牌、型號。
         (12)節目製作期間規劃:應載明籌備、拍攝(含地點)、粗剪
           、後製(含地點)、完成各階段起訖時間。
         (13)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規劃。
         2.工作團隊說明
          (1)應列明製作人、導演(播)、編劇、主角、配角、主持人
           、節目內容諮詢顧問之名單。
          (2)應列明技術人員之名單(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
           、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其屬新技術人
           員者,應予註明)。
          (3)應檢附上述人員之經歷及合作意向書。
          (4)應檢附上述人員之國籍證明。
         3.預估製作總經費說明: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
          目(行銷費用可列出,但不計入製作總經費),且應包含安
          全維護相關費用、車輛租賃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
          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三)節目資金說明
         1.應載明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或合資製作。
         2.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屬自資製作者,應檢附資金來源規
          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
          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補
          助金額及其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
          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申請補助之兒童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1)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者提出申請(可為單一申請者
           或由多數申請者共同提出申請)。非由前開全部合資製作
           者提出申請時,應檢附其他合資製作者同意由申請者申請
           本補助之證明文件。
          (2)應提出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姓名)、國別、個
           別出資之金額、比率及形式之說明,並應檢附申請者出資
           金額之來源規劃說明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
           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
           )名稱、補助項目、金額及占節目製作總支出之比率;申
           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之出資形式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
           ,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3)應檢附合資製作契約書或意向書(契約書或意向書應載明
           申請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名稱、出資金額、出資比率及出
           資形式)。
          (4)非由全部合資製作者提出申請者,申請者應承諾負本要點
           及契約責任義務之證明文件。但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另有
           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
          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3.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
          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
          目製作(申請節目類型為動畫節目者,得為動畫影片製作)
          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4.最近三年製作之節目簡介、收視成效及海外著作財產權交易
          情形,最近三年獲政府補助或委託製作之節目簡介、執行進
          度及製播績效。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
          免附,但應載明。
         5.最近三年參加國內外獎項或參賽紀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
         6.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
         7.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8.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
          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9.過往製播節目之回饋計畫,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但應載明。
      (五)切結書。
      (六)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字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 [修正]

  •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
         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
         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
         ,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
         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
         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兒童、影視製作、傳播、行銷、資通訊或其他相
          關領域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
          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
          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
          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
          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
          ,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
          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
          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
          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
          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
          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
          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
          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得依審查所需,要求
          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
          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
          資料及執行成果,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
          件、資料,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說明
         1.節目規劃之創意性、啟發性、是否有助兒童體驗及探索在地
          多元文化、價值及與自身發展相關之議題。
         2.節目是否有兒童參與企製過程並融入兒童觀點。
         3.節目之可行性、申請者及工作團隊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
          能力。
         4.節目之田野調查、行銷企畫。
         5.節目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6.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7.節目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8.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
         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
         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
         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
         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
         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
         付表決。
      (八)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
         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審查並提供意見,且將前開意見周知評審
         ,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
         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
         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應符合第三
          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
          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十二
          款第二目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
          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節目行銷宣傳圖檔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圖檔之
           著作財產權時,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
           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
           授權本局為前二目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
           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二目之利用,並
           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
           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
           份(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
           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
           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或類
           似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
           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
           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
             、播送(傳輸)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目標觀眾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視率關
             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及首次
             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
             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台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Uniquevisitors,含國內
             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付
             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料
             。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
           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
           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
           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
           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
          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
          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二款第二目所
          定「應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
          查通過之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通
          過即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五)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二款第三目所
          定「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
          輸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自事實
          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
          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局應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
          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九)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兒童電
          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十二)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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