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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3300030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電視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
         規定,節目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經本局核定公
         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
         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
         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
         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節目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
      (三)節目特色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具創意性、呈現臺灣多元社會文化
          內涵、具社會共感度之優質戲劇故事,並富市場性及國際市
          場競爭力。
         2.節目題材及類型包括時代歷史、職人商戰、犯罪刑偵、懸疑
          推理、動作科幻、政治權謀、家庭倫理、都會愛情等。
         3.選擇我國原創作品(如漫畫、文學等)改編,能延展作品價
          值及閱觀人口者尤佳。
         4.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5.節目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四)節目類型及長度
         1.影集類:全劇長度至少應為一百五十分鐘以上。
         2.電視電影類:全案長度應為七十二分鐘以上,以單集為限。
      (五)工作團隊
         1.節目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
          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節目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
          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
          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節目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節目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
         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節目視訊格式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
          (1)HD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
           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廣播級格
           式。
          (2)4K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
           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八)節目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節目屬影集
         類者,其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獲補助電視節目總長度二分
         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
      (九)節目之後製作(指剪輯、錄音、特效、音效及其他後製工作)
         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
      (十)節目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1.影集類: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
           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成製
           作,並於節目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節目應經本局審查通
           過至少一集後始得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
           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
           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
           際網路影音平臺首次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但全劇公開發
           表應包含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
           頻道)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時段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於
           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
           輸。
         2.電視電影類:
          (1)節目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
           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2)節目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成製
           作,並於節目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
           公開傳輸)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但補助契
           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
           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
           致。
          (4)節目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
           頻道)或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
           為之;首次公開上映如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上映者,
           於國內須以售票方式為之。但全案公開發表應包含下列方
           式之一:
           A.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B.於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
            開傳輸。
           C.於國內電影片映演場所售票公開上映。
           D.於國外電影片映演場所公開上映。
         3.節目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者,亦應符合前二目規定。
      (十一)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之節目。
      (十二)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節目
          ,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節目預估及
          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
          政府補助金)。
      (十三)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
          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
          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四)節目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
          並結案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五)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
          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或公開上
          映)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
          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
          受第三點第十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
          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
          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
          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
           其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項圖
           檔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
           權本局為前開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電視
           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
           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開之
           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
           份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
           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
           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電視節目屬合資製作者
           ,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
           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或類似文
           意,節目之劇本若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一併
           明示原創劇本獲本局補助之文意;本節目如有獲其他政府
           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
           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
           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或上映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場所、播送(傳輸)期
             間/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依性別及年齡層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
             視率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
             及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
             排名比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台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 (Unique visitors,含國
             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
             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
             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
           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
           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
           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
           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七)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
          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
          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
          款至第六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
          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
          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
          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
          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第二小
          目所定「節目應經本局審查通過至少一集後始得公開發表(
          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
          通過即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
          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第三小
          目或第二目第三小目所定「經本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
          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
          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六)獲補助者於簽約後完成製作,但未依第三點第十款第一目第
          二小目及第二目第二小目規定完成公開發表(含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公開上映),致無法繳交最後一期文件、資料者
          ,本局應不支付最後一期補助金。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
          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
          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
          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
          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
          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
          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九)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十)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電視節
          目製作任何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
           節目製作補助。
       (十二)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十三)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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