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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330017441號令修正發布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及戲劇類節目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之主
       軸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
       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
       請變更;獲補助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節目,其製作人、編劇
       或導演(播)之變更,以非可歸責於製作人、編劇或導演(播)之
       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為限;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
       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
       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
       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
       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
       之企畫書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
       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一小目有關「節目名稱」之變
        更、第五小目有關「冠名贊助」之變更、第十五小目有關「本國
        拍攝地點」之變更、第十六小目「節目首次及於國內公開發表之
        規劃」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
        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
        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
       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
       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
       ,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
       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
       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
       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
       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
       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
       緊急事故,指癘疫(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動亂、戰爭、核子
       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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