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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
節目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具公益性、教育性、
文化性者,得不受前揭百分之四十九之補助比率限制,惟應將
節目提供予第二點第五款之電視頻道、事業進行公益性公開播
送。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或評選小組要求,製作臺語配音版本節目,
本局將核給每一補助案臺語配音補助,並訂定補助金額上限,
採覈實報支。
(三)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
護相關經費)。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作之經常性人事
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
開銷)等項目;節目製作總成本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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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
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節目製作企畫,完成節
目之製作,且節目之製作及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應符合第三
點及第九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
應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但本局同意製播期限展延者,不受第
九點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
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
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
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
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
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
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
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
(八)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
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
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
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節目
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
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
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
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
公開展示。
3.節目行銷宣傳圖檔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圖檔之
著作財產權時,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
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
授權本局為前二目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節目剪輯成三至五分
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
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
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
者(節目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
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
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
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
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
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
、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節目屬合資
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
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二目之利用,並
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
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
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
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
份(獲補助節目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
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節目各集片尾應明示「本節目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
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或類
似文意,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
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
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或評選小組要求,製作臺語配音版本節
目。
(十四)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
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無償提供以下資料,永久供本局及
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節目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
估、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
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
1.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
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
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
名義)。
2.獲補助節目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節目於國內外播送、傳輸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播送(傳輸)期間
、播送(傳輸)時段。
(2)節目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
)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
、目標觀眾之收視率分析,以及節目情節與收視率關
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及首次
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節目收視排名比
較分析等資料。
(3)節目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
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節目情節與點
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
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 (Unique visitors,含國
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
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
料。
4.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或冠名贊助。
5.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五)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
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
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
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
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六)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
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節目工作
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
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
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
限。
(十七)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
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
全銜。
(十八)獲補助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
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九)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
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
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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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
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
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
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
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
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
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
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
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
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
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
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
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
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
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
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
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
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
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
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九點第二款所定「應首
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經本局審查通過之
完成帶至少一集」之要件(即該集未經本局審查通過即公開
播送或公開傳輸)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
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
(五)違反第二款第一目規定之事由,屬第九點第三款所定「經本
局審查通過之節目,為首次公開播送或首次公開傳輸時,其
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本局得視情節輕
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
童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
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七)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
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
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兒童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
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
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
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九)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本局應廢止臺語配音補助金全部補
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臺語配音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
償、賠償。
(十)違反前點第十四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兒童電
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五款或第十六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兒童
電視節目製作補助。
(十二)違反前點第十七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
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
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
(十三)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
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九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
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
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
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23004637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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