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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業)字第1123006195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六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申請案應檢送之文件、資料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
      (二)節目說明: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向右編排,於各頁(含佐
         附資料)下方編列頁碼後,統一於頁面左側裝訂,一式七份,
         其內容應依下列各目順序撰寫。
         1.電視節目介紹:
          (1)電視節目名稱。
          (2)電視節目類型(載明屬戲劇節目、迷你劇集、專訪類;如
           屬其他類型者應敘明)。
          (3)節目總集數、每集節目長度(不含廣告破口)。
          (4)電視節目發音語言、視訊輸出規格。
          (5)節目內容及呈現方式、目標觀眾及特色簡述。
          (6)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集數及集別,並出具各集別首次公開
           播送或公開傳輸頻道經營者開立之證明正本(應包含節目
           之名稱、播送或傳輸之頻道、日期及時段)。
         2.資深演藝人員資料:
          (1)提供申請補助之各集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料表(格
           式如附件二),應按集填列,每一集填列一份。
          (2)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格證明(應檢附資深演藝人員
           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其曾參與三十個以上之影
           視作品(含網路)演出說明,或由電視或電影相關之職業
           工會、公(協)會或基金會出具該藝人演藝資歷達二十年
           以上之證明文件)。
          (3)參與演出資深演藝人員之勞務報酬單或其支領演出酬勞之
           相關證明文件。
          (4)參與演出資深演藝人員之演出成效及節目播出效益、影響
           力(應含收視率分析、節目市場性、觀眾意見彙整)等。
          (5)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於申請補助電視節目集別中,有
           配合進行行銷宣傳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文宣品、剪報資
           料、佐證照片或影像紀錄 DVD等,應載明參與者姓名、行
           銷宣傳之名稱、性質、時間、地點及績效簡述)。
         3.主要製播人員名冊:含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製作人、
          導播(演)、編劇或企劃、主持人等之名單。
         4.節目製作總經費(應不含節目行銷費用)說明:申請補助電
          視節目集數之製作總經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並應詳
          列各集細目金額及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總經費應以
          含稅後金額示之;節目製作總經費中,如有獲政府機關(構
          )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項目及補助金
          額。
         5.獲補助金規劃(含回饋計畫):應載明申請案獲補助後,獲
          補助金之運用規劃說明(應包含至少提撥百分之三十回饋至
          參與該節目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之規劃;回饋方式包括但不
          限於發放回饋金予資深演藝人員,使資深演藝人員能實際受
          惠)。
      (三)申請補助電視節目各集節目帶:
         1.申請補助電視節目之各集內容應與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內容
          相同(不含廣告)。
         2.應以 MPEG-4(H.264)檔案格式儲存至行動硬碟(本局將於
          審查結束後擇期歸還)。
         3.檔案規格如下:
          (1)4K、FHD、HD或SD規格均可。
          (2)影片規格:

     

    4K節目

    FHD節目

    HD節目

    SD節目

    檔案格式
    (File Format)

    .mp4

    影像編碼格式
    (Video Codec)

    H.264

    解析度
    (Resolution)

    3840x2160

    1920x1080

    1280x720

    720x486或720x480

    位元傳輸率
    (Coding Bitrate)

    至少35~45Mbps

    至少10~15Mbps

    至少5~7.5Mbps

    至少2.5~4Mbps

    音訊編碼格式
    (Audio Codec)

    AAC Stereo或Mono均可

    備註:檔案格式須能於Windows或Mac系統中正常播放。


      (四)申請者過往製作之電視節目或辦理之活動,有邀請資深演藝人
         員參與之說明及證明一份(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五)申請者符合第三點資格之證明影本一份如下: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或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
          作之文意。
      (六)切結書正本一份(應含內容及格式如附件四)。
      (七)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請詳附件一備註說明)。

  • [附表]
  • 附件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申請表

  • 附件二-參與演出之資深演藝人員資料表

  • 附件三-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申請補助集數之製作總經費明細表

  • 附件四-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案切結書

  • [修正]

  •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領補助金,或
         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應擔保申請案之文件資料及申請補助之電視節目均無侵害他人
         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
         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三)獲補助之電視節目參加國外行銷活動(包含但不限於國際影視
         展、節目展)時,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之名義參加,且參賽報
         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
         同。
      (四)獲補助者依前點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時,應繳交完整之文件
         、資料及內容,且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獲補助者申請補
         助金之文件(不含節目帶)之全部或一部進行重製、統計等非
         營利使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
         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授權書一份。
      (五)獲補助經費於補助案結案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 [修正]

  •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
          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
          助金已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核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撤銷或
          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
          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
          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
          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
          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
          領取者,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被廢止全部補助
          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資深演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
          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
          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三款之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未於本局書
           面通知所載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者或其繳交之文件、資
           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
           補正之文件、資料、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第九點第一款規
           定者。
       (三)獲補助者於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確定前放棄獲補助資格者,
          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
          賠償。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
          ,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
          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資深演
          藝人員參與演出電視節目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
          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
          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五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
          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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