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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視(輔)字第112300520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條件
      (一)申請案作品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
         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應為中華民國。
      (二)申請案製作主題(故事內容)須具獨特性、國際化及符合國際
         市場需求。
      (三)申請案須具國際及市場性,除我國民間投資者意向外,應提出
         國際投資或合製意向(如與國際企業、電視台、製作公司或串
         流平台等合作),並提出具體明確之國際行銷規劃。
      (四)劇集製作規模:每集製作成本至少新臺幣(以下幣別同)一千
         萬元,或總製作成本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劇集。
      (五)劇集集數與長度:不拘。
      (六)劇集語言:以國家語言發展法所列語言發音為主,但因劇情及
         企劃需要,需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工作團隊:
         1.劇集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攝影、燈光、剪
          輯、音效、美術設計等職務,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曾入圍
          或獲得金鐘獎、金馬獎或國際影視競賽獎項。
         2.本徵案旨在鼓勵國際化及國際合資合製,如有國際團隊或專
          業人士參與製作(含演出)、技術及行銷等尤佳,並請列出
          參與之名單。
      (八)申請案應務實規劃製作期程,並於通過後,依企畫期程如期如
         質完成製作。
      (九)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
         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
         視頻道、事業所委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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