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秘字第1090042956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及第七點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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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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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答復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
懂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二)陳情之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時,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三)陳情之事項,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者,應告知
陳情人。
(四)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陳閱後予以存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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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之陳情有保密必要者,處理時應不予公開。
人民舉發行政違失之陳情案件,如已具體指述特定個人或事件,總處於函轉主管機關處
理時,應將該案列為密件,並註明應遵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保密之規定。
總處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之保密作業程序依本總處各單位處理陳情案件加強個人資料保
密作業規範辦理;其作業規範如附件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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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依本總處文書流程管理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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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
總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前項陳情案件之數量、來源、方式、類別、處理結果及時效等
,應先行檢討後,於次年一月十五日(遇假日順延)前,將檢討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送綜合規劃處綜合檢討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陳人事長核定後,提供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參採或辦理。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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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未規定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