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溯自101年2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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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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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處理程序
(一)各原機關職缺控管範圍,由原主管機關依本原則檢討並與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會商
認定,經原主管機關列冊(格式如附表 2)核定於一百年四月十三日前函知受控管
機關,並副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
(二)行政院得審酌組織業務調整作業及員額控管之需要,逕以行政院函規定控管特定機
關職缺限制遴補或預算員額出缺不補。
(三)原機關受控管職缺,為執行依法律規定新增業務或行政院核定重大專案計畫,且其
遴補不影響原機關業務及人員移撥新機關作業之辦理者,得由出缺機關之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後,由原主管機關函知出缺機關據以辦理遴補作業並
副知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行
政院函規定控管者,應由原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同意後,據以辦理遴補事宜。
(四)各新機關所涉原機關之職缺遴補情形,應由各該籌備小組辦理人事相關業務之工作
分組定期提報小組會議報告,以檢討職缺控管執行情形。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