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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二人,分別由
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首長兼任;另置委員十四人至十六人,其中四人聘請學
者專家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主管人
員聘兼之:
(一)國防部一人。
(二)財政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五)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六)勞動部一人。
(七)地方政府四人至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應業務需要,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定成立專案小組及主持人,負責提供軍公教
員工待遇事項諮詢及研究之意見,或特定工作之執行。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地方政府,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視實際需要指定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給字第1080030428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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