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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組織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研究字第1048050031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研究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研習中心主任兼任,綜理研究中心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襄
      理之,由研習中心副主任兼任;置研究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負責地方治理議題之研
      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研究中心得聘諮詢顧問,提供研究方向或特定、重大地方治理相關議題之諮詢,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並得就特定研究或調查事項,聘請特約撰述委員,工作事項完成後
      停聘。

  • [修正]
  • 六、研究委員召開會議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特約撰述委員參加,或邀請相關機關派員列席
      。

  • [修正]
  • 七、研究中心諮詢顧問、研究委員、特約撰述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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