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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下列因素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風災。
    二、水災。
    三、震災。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
    五、其他天然災害。

  • [修正]
  • 第四條

    風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
      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
      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三、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前二款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
      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
      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 [附表]
  • 附表-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 [修正]
  • 第七條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
    一、符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
    二、依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或實際觀測,達行政院(以下簡稱
      本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並公開之各地區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及大規模崩
      塌警戒基準值,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

  • [修正]
  • 第十條

    天然災害颱風警報期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之程序如下:
    一、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下列時間前對外發布:
      (一)全日或上午半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前一日晚間七時至十
         時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晚間十一時前播報之。但前一日
         未發布當日停止上班及上課,於當日零時後,風雨增強,經參
         酌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氣象局)提供各地區最新風力
         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等氣象資料,已達第四條第一
         款、第二款之基準時,通報權責機關應於當日上午四時三十分
         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五時前播報之。
      (二)下午半日或晚間停止上班及上課時:應於當日上午十時三十分
         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於上午十一時前播報之。
      (三)除上開時間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二、依據氣象局氣象預報,是否已達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基準難以決
      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
      先行決定停止上課。
    三、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前,應就預
      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調聯繫。
    四、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通報作業。
    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其他天然災害發生時之通報作業
    程序,準用前項颱風警報期間之規定。

  • [修正]
  • 第十一條

    天然災害發生時,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提供資訊如下:
    一、氣象局於上午一時、四時、七時、十時、下午一時、四時、晚間七時
      及十時前,將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影響地區之
      風力級數、陣風級數及雨量預測列表,即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播報之
      ,並將書面資料送通報權責機關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
    二、中央相關專業機關應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淹水警戒等最
      新資訊提供各通報權責機關,並適時提醒災害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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