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
    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
         進修之辦理事項。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四)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一)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二)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三)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
         事項。
      (四)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
         訓練、進修事項。
      (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 [修正]
  • 第八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
    定,予以補助。
    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因應國
    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九條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