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三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行政院其他主管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辦理權
責如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一)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之協調、執行規劃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訓練、
進修之辦理事項。
(三)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訓練之辦理事項。
(四)受各機關學校委託辦理之訓練事項。
二、行政院所屬各主管機關:
(一)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訓練計畫。
(二)訂定所屬公務人員年度進修計畫。
(三)規劃辦理所屬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及相當職務人員之訓練、進修
事項。
(四)得視業務需要,辦理所屬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及相當職務人員之
訓練、進修事項。
(五)辦理所屬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 - [修正]
-
第八條
選送國外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依中央各
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
定,予以補助。
因應國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國內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公務人員,
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之補助,應經行政院專案核准。
公餘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其進修費用,每學期每人最高補
助新臺幣二萬元。各機關學校並得視預算經費狀況,從嚴規定。但因應國
家重大政策需要選送,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九條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及公營事業機構
,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92年3月11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8850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