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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總處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組編人力處,分五科辦事。
三、培訓考用處,分五科辦事。
四、給與福利處,分四科辦事。
五、人事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五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01年2月4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組字第110200017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並自110年5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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