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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進用身心障礙人員達法定進用人數,獎勵原則如下:
(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
分之一點五以上,且年度內之每月平均進用人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進用人數增
加一人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其他
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二)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增加百
分之一以上,未達百分之一點五,且年度內之每月平均進用人數,較前一年度每月
平均進用人數增加一人以上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及
嘉獎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三)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進用人數比率達百
分之三以上,年度內之進用人數及比率仍有增加者,機關首長及人事主管得分別核
予最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核予嘉獎一次。
(四)前一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逾法定進用人數比率達百
分之二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年度內之進用人數及比率仍有增加者,機關首長及人
事主管,得分別核予最高嘉獎二次及嘉獎一次;其他有功人員得於二人範圍內,各
核予嘉獎一次。
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人事主管督導所屬各機關達法定進用人數
,且年度內已進用人數占所屬各機關員工總人數之每月平均數,較前一年度每月平均數
增加百分之零點五以上者,該人事主管得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核予最高嘉獎二次。
前二項情形,年度內有逾三個月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者,均不予敘獎。
機關首長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辦理獎勵者,得由本院所屬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就實際負責推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執行事項之副首長或幕僚長,比照第一
項所定機關首長獎勵原則,辦理獎勵。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80年9月3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10048058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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