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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50031287號函修正發布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一、本院各主管機關首長,符合頒給服務獎章之條件者,於退職、辭職或死亡時,由本院
       辦理核頒。
       前項以外各級人員,符合頒給服務獎章之條件者,於下列各款期限內,由主管機關報
       院核頒,本院授權主管機關核頒者,由請頒機關報主管機關核頒:
      (一)自退休(職)案、資遣案審定或核定或辭職令發布之日起,至退休(職)、資遣
         或辭職生效日後三個月。
      (二)自死亡之日起三個月。
       依前項規定獲頒服務獎章之公教人員,其退休(職)案、資遣案或辭職案經撤銷、撤
       回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者,請頒機關應報核頒機關註銷其獎章;獲頒服務獎章之公
       教人員於原退休(職)、資遣或辭職生效日前死亡,仍符合頒給服務獎章之條件者,
       應於註銷後依前項第二款所定期限重新請頒服務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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