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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事行政/任免
中華民國61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1200128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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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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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約僱人員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
應迴避僱用。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已訂立之僱用契約,不在
此限。
各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內,不
得僱用約僱人員。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僱用為約僱人員。
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現其於僱用時有前三項所定不得僱用情事之一者,
應即終止契約。約僱人員於僱用後,發生前項所定不得僱用之情事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