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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73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3791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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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頒給楷模獎章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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