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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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作業之流程如下:
(一)目標項目設定:
各組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績效目標項目依本學院績效考評
表(以下簡稱績效考評表,詳如附表)格式送人事室彙陳院長
核定。
(二)定期檢討:
各組室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就前款核定之績效目標項目,依
目標執行進度填寫績效考評表,必要時由副院長邀集各組室主
管及相關人員召開檢討會議。
(三)目標項目與目標值調整:
1.績效目標項目,除依年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設定外,
如有因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致無法執行者,
得簽奉院長核定修正或刪除該項目。
2.績效目標項目之目標值,可於年度中依業務執行情形彈性調
整,惟調整情形列入該項目年終挑戰度評分之參據;如係年
度施政計畫之關鍵績效指標,則不得低於原報行政院核定之
目標值。
3.就已完成之績效目標項目,得配合重要政策或長官指示,於
年度中再研提新項目。
4.各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或目標值如有調整(含新增及刪除)者
,應同時會知人事室。
(四)績效評定:
1.業務面向之績效目標項目達成情形,各組室應於每年十二月
一日前彙填於績效考評表,共同評核面向之評核項目之權責
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分別彙整各組室一至十一月
之共同評核面向項目成績,送人事室彙提本學院績效評核小
組,由該小組參酌第二款定期檢討之結果,綜合評比年度績
效等第、分數及建議各組室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
2.績效等第分三等,績效評核成績九十五分以上為特優,九十
分以上未滿九十五分為優良,未滿九十分為良好;其中特優
名額最多三名。
3.各組室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以單位績效評核成績及單位
受評人數為計算基準,依單位績效占總體績效之比率核算,
原則採無條件捨去法,惟績效成績獲特優單位,如尚有考列
甲等餘額,併入保留予院長考列甲等名額辦理。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