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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40197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署院(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推薦之人員,應符合公務人員訓練
      進修法第九條規定,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一)國內公立、已立案之私立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以上畢業。
      (二)現職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職務並具薦任第六職等以上合格實授資格人員,年齡須在
         四十五歲以下。但女性有生育事實者,每生育一胎,年齡限制之計算延長二年。
      (三)曾辦理與擬進修研究領域有關業務三年以上。
      (四)未曾領有我國政府公費補助進修取得碩士或博士學位。
      (五)非屬機要人員任用。
      (六)具有擬進修國家基本語文能力,並提出二年期間內之檢定證明文件。
      前項推薦人員,以尚未取得國外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優先。
      各主管機關應確實審核推薦人員資格條件,如有經監察院彈劾、糾舉,或因違法失職行
      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者,均不得推薦
      ,錄取後始發現或發生者,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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