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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20045062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機關人員辦理優惠退離後,員額及職缺之處理如下:
     (一)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人員依暫行條例辦理優惠退離後,該年度原編列預算
        員額應相對減列,所遺職缺不得遴補;屬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各級單位主
        管或副主管等職務,得依規定指派現職人員代理。但所遺職缺已逾二年,指派人員
        代理顯不利機關業務推動時,於會商相關新機關籌備小組同意,得在減列後原機關
        公務人員預算員額之額度內遴補。
     (二)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後:
        1.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規定,扣除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已減列之優惠退離預
         算員額數,分配各二級機關預算員額總數;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分別依組織業
         務調整後之編制職務及聘(僱)用計畫書(表)用人,駐衛警察、工友(含技工
         、駕駛),應依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進用限制規
         定辦理。
        2.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機關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各級單位主管或副主管辦
         理優惠退離減列之預算員額,得於新機關編制以較低職務回補。
        3.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辦理優惠退離職缺依前款但書規定辦理遴補,其原減列
         之預算員額不得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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