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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127200294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第九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要點適用於總處員工相互間及員工與非總處員工間所發生之性騷擾
      事件。
      總處所屬三級機(關)構首長與其員工或非員工相互間發生之性騷擾
      事件,亦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 [修正]

  • 七、總處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申調小組),負責受理
      及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
      總處申調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人事長指
      定副人事長一人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
      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人事長就總處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專
      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男性
      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公正人士及專家學者合計二至四人;委
      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總處申調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人事長就總處
      職員遴派兼任之。

  • [修正]

  • 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隨時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但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
      總處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時,申訴人應向行政院提
      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相關規定辦理;申訴人如非屬公務人員
      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總處所屬三級機關(構)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時,
      由總處受理申訴,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承攬廠商之工作人員如遭受總處員工性騷擾時,總處應受理申訴且與
      承攬事業單位共同調查,並將結果通知承攬事業單位及當事人。
      申訴人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
      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讀學校或服務機關(構)名稱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
         書。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調小組應通知申
      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 [修正]

  • 十五、申訴案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得分別依下
       列程序提出救濟:
       (一)屬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當事人對申訴案件之
          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審議決議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申
          復。但當事人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者,逾期
          未完成審議或不服審議決議,得於期限屆滿或審議決議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總處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
          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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