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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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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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集學者專家十五人至二
十人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初審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評審委員就被遴薦人員之遴薦表所
填列之具體事蹟及相關證明文件依第二點之分組進行審查,並
依「貢獻度與效益性」、「挑戰性與困難度」及「獨特性與創
新性」三項評核項目進行評分,原則推薦各組排序列為前二分
之一者進入複審作業。
(二)審查評分辦理完竣後,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
處)彙整評分名冊並排序,送請複審評審委員會開會審查。
(三)評審委員認有必要時,得經由人事總處洽請推薦機關檢送相關
補充資料作為審議時參考;另並得召開會議討論確認被遴薦人
員之排序。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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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之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
首長七人至九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複審以開會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由審
議小組於第一次會議時確認作業方式。
(二)由評審委員就初審所推薦人員(以下簡稱推薦人員)進行審查
討論後投票,當選人得票數應達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各組遴選人數由審議小組決議。另如評審委員認有必要,經審
議小組決議得變更推薦人員。
(三)面談審議作業:
1.由推薦人員就工作經驗與理念、具體事蹟與貢獻、自我期許
等項目進行十分鐘內之簡報,評審委員詢答時間以五分鐘為
原則。
2.評審委員依評分表(如附表)之評核項目及權重比率進行評
分,再由人事總處彙整評分表並排序,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
參考。
3.未參加簡報發表審查者,視同棄權。
(四)實地查證作業:由評審委員一人至二人偕同人事總處人員,就
各組入圍複審者進行實地訪查,訪查對象包括其直屬主管及機
關人員二人,並就推薦人員平時表現及值得效法等有關部分進
行訪談,再由人事總處彙整訪查資料,送請評審委員會審查參
考。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