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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400510341號函修正發布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據代收轉付收據、機票票根、登機證、護照影本
      、匯兌水單及出國期間有關公費支付單據,由主管機關函送人事總處辦理公費結報,於
      未涉計畫變更下,如調整行程,應於結報時敘明,予以補正。逾期未辦理者,除因公務
      因素並檢具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經人事總處同意者外,不予核給公費補助餘款。
      前項出國期間所支用公費之結報事宜,應先與人事總處培訓考用處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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