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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政字第10600521382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評選作業依下列程序及方式辦理:
     (一)推薦
        1.本機關(構)各單位得就前一年符合第三點情事之員工,填具「推薦廉潔楷模表
         」(如附表),於每年七月底前送本總處政風室彙辦,逾期不受理。
        2.推薦人員名額如下:
         (1)本總處各單位一人。
         (2)所屬機構四人。
     (二)審查及評審
        1.由本總處政風室就推薦人員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初審後,提請評審小
         組評審。
        2.評審小組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評審方式採序位法,序位積分最低者
         為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依序類推。

  • [附表]
  • 附表-廉潔楷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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