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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080051078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各單位依本要點發給所屬人員或團體禮品(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獎勵之具體事實。
      (二)所符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款次。
      (三)獎勵額度。
      (四)獎勵名額。
      各單位應依前項規定填具獎勵提案表並檢附佐證資料,提經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評選小組
      審議通過,簽奉首長核定後發給。
      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評選小組審議發給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審酌獎勵案件之性質、
      規模、複雜或困難程度、對公共利益之貢獻及各該出力人員之辛勞程度等事項。

  • [附表]
  • 附表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給禮品(券)獎勵提案表(團體)

  • 附表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給禮品(券)獎勵提案表(個人)

  • [修正]
  • 六、具有評選或競賽性質之獎勵事項,各單位得事先擬定獎勵之目的、條件或事蹟、名額、
      額度、評選及核定程序等,簽奉首長核定。
      依前項規定發給禮品(券),不受前點所定應經評選小組審議程序之限制。其因獎勵性
      質特殊,經首長專案核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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