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人字第1080051078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六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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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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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依本要點發給所屬人員或團體禮品(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獎勵之具體事實。
(二)所符第三點第一項規定之款次。
(三)獎勵額度。
(四)獎勵名額。
各單位應依前項規定填具獎勵提案表並檢附佐證資料,提經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評選小組
審議通過,簽奉首長核定後發給。
本總處或所屬機構評選小組審議發給禮品(券)之獎勵案件,應審酌獎勵案件之性質、
規模、複雜或困難程度、對公共利益之貢獻及各該出力人員之辛勞程度等事項。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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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評選或競賽性質之獎勵事項,各單位得事先擬定獎勵之目的、條件或事蹟、名額、
額度、評選及核定程序等,簽奉首長核定。
依前項規定發給禮品(券),不受前點所定應經評選小組審議程序之限制。其因獎勵性
質特殊,經首長專案核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