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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人發人字第1120500094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除可依相關
      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隨時以書面或言詞,向申調小組提出申訴。但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案件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提出。
      申訴書或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任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讀學校或服務機關(構)名稱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訴日期;委任代理人應檢附委任
         書。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訴人如以言詞提出者,受理人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
      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紀錄不合第二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申調小組應通知
      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本學院院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上級機
      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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