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五、前點獎勵之給予,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
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獎勵應本公平公開原則,並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等覈
實審議後給予。
獎勵方式、名額、審議基準及程序等相關事項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
定。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5392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