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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271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給與子女教養之方式如下:
    一、生活費用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就學費用補助:包含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
    三、學齡前幼兒托育補助:每一子女每月補助新臺幣八千五百元。
    前項第二款所定就學費用補助之基準,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
    定,並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或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
    計畫期程就學期間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延長修業年限或實驗教育計畫期
    程、暑期補(重)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分費,不包括在內。
    前條所定人員堪勝任現職或其他同等級薪俸之職務者,自上班之日起,停
    止給與第一項所定各項補助;已發給之補助,不予追繳。
    服務機關、學校得定期訪視給與教養之子女,並協助學齡前幼兒優先進入
    公立托教機構。

  • [修正]
  • 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生活費用補助,由受教養之子女或其父母、法定代
    理人,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於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
    失能之日起,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層轉主管
    機關核定: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公教人員保險失能證明書或權
      責機關核發之撫卹金證書。
    三、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
      能或半失能證明書。
    前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自第四條所定人員殉職或確定失能之當月起發給
    ,並一次發給當年所餘月數之補助;次年起,由申請人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檢附核定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層轉主管機關發給當年上、下
    半年之補助。
    第一項所定生活費用補助,同時有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者,由申請
    人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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