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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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一)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
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
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二)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得視活動性質為參加人員投保傷害保險;須租借交通工具時
,應簽訂書面契約。
(三)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除利用本機關之場地設施外,必要時可洽商租借各級學校場
地或其他公共設施,其經管機關應儘量配合開放使用。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待遇福利
中華民國83年2月19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80046021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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